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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取 号:QA612010500201003001 内容分类: 政策法规
发布文号 发文日期:2010-3-8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及《巢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巢公积金委[2010]2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及《巢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及《巢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巢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九次全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巢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年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缴存  贷款风险  通知

抄送:省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巢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0211日印发

共印1800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范围

(一)凡在巢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在巢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四县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上述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劳动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方式的职工等。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属地管理,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都必须在巢湖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工资基数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本人缴存的必须一致。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当地企业职工养老金最低缴费工资基数。

(二)职工缴存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规定的口径计算,其中公务员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后津补贴、年终奖金等,事业单位缴存工资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其他各项津补贴、年终奖金等,企业缴存工资基数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其他各项津补贴等。

(三)市直及县区各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比照省直单位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将每年公布一次)

(四)缴存工资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从次年元月1日执行。

三、缴存时间及比例

(一)单位应按月或按季足额将职工个人扣缴和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入到管理中心帐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不能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审核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方可缓缴。财政部门统一代发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代扣代缴。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比例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20%,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代职工缴存比例必须一致,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四、缴存帐户核算与管理

(一)每名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单位代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皆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单位账和总账,定期与受托银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受托银行必须设立住房公积金业务专岗,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核算,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单位明细账和总账。

(三)每年6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每年结息后,管理中心应当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单。

(四)职工工作调动应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合并手续。不及时办理转移合并手续的,该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将不允许提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巢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能力,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借款人的风险管理

(一)借款人必须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其单位必须连续将个人和单位应缴的住房公积金缴交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四县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借款人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经管理中心批准,超过6个月未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停止对其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办理好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必须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单位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银行有权提前解除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对于恶意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提前解除合同外,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个人申请贷款额度,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最高限额;2、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3、借款人每月还贷本息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借款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月收入为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一方为个体工商户的,需出具月正常纳税凭证。

(三)管理中心要建立审贷分离,“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贷款审查人员要严格审查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还款能力、购建自住房的真实性、合法性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审查时要坚持面谈核实有关情况;坚持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管理中心审批人员和受托银行应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加强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复审,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发放贷款。

(四)贷款资金必须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给借款人。

二、开发企业预售楼盘的风险管理

(一)对未在管理中心申请备案的预售楼盘,不得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对提供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企业,对其开发的楼盘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对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停止对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的风险管理

(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最近12个月内曾经出现过连续逾期三期(含)以上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或累计6次逾期还款。

2、其他征信渠道获悉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1)因违规用卡等行为被列入商业银行、人民银行不良客户信息库;

2)存在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3)有恶意骗取银行资金行为。

3、查实有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

4、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有连续6次(含)累计12 次以上,且在中心采取发放催收通知书、上门催收等方式进行催收后,仍不能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须核实逾期原因,审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个人原因造成的,需提供稳定收入第三方担保。审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要有:

1、借款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因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等原因造成目前信用状态为逾期。

2、住房贷款类:目前状态正常,但前24个月内连续3次(含)以上逾期还款,累计6次逾期还款。

3、助学贷款:对连续拖欠助学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

4、信用卡类:前24个月内有恶意透支行为,如:一次性透支数额较大且连续两个月没有还款或者还款没有达到最大还款额。

四、他项权证的收押风险管理

(一)采用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贷款的,由受托银行负责他项权证的收押;采用置业担保公司担保方式贷款的,由置业担保公司负责他项权证的收押。受托银行和置业担保公司要严格按照委托协议履行职责,并建立他项权证收押季度通报制度。

(二)属开发企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开发企业要及时督促借款人办证。开发企业若不予配合的,管理中心可以限制对其开发的楼盘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对多次催收,借款人仍不办理他项权证的,自最后一次书面催收的约定办理期限后,管理中心可以冻结其住房公积金帐户,限制其还贷支取。

五、逾期贷款的风险管理

对逾期贷款催收和处置实行分级分类预警管理。

(一)分级预警的划分

应归还贷款本息发生逾期1-2个月的,为一级预警;应归还贷款本息发生逾期3-6个月(含3个月)的,为二级预警;应归还贷款本息发生逾期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为三级预警。

(二)逾期贷款的催收和处置措施

逾期贷款根据抵押方式不同确定催收主体。阶段担保抵押的,催收主体为受托贷款银行;担保方式的,催收主体为置业担保公司;住房公积金质押的,催收主体为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和置业担保公司要按月向管理中心报送逾期贷款报表和催收情况,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台帐。对二级预警的逾期贷款,受托银行和置业担保公司要实行专人个案跟踪管理,认真分析借款人的逾期原因,提供解决逾期的备选方案供借款人选择,加大催收力度,落实抵押物保全措施。对具有保证人担保(如开发商提供期房贷款担保)的,及时追究保证人担保责任。同时属担保方式的,受托银行要直接扣划其担保保证金。

处于一级预警状态的:由管理中心贷款管理人员会同贷款受托银行、置业担保公司催收,要求一级预警的逾期贷款在月底前全部入账。同时将逾期贷款明细清单整理立卷,装订备查。

处于二级预警状态的:管理中心要督促各催收主体催收,逾期3个月的,要发送书面催收通知书,并冻结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书面催收一个月后仍未归还逾期贷款本息的,在管理中心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告借款人的相关信息。仍不能按要求归还的,管理中心有权直接扣划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相当于逾期本息的资金。

处于三级预警状态的:借款人无意向归还的,直接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回贷款,发生的损失由风险准备金核销。

六、贷款信息的风险管理

(一)管理中心贷款审核人员在受理开发楼盘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要准确将其信息录入到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借款人信息发生变更后,要及时更正,保证信息系统随时监控。

(二)贷款审核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将发放贷款的资料整理、归档、立卷。

(三)管理中心要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善系统统计、监控、分析的功能,确保资金安全。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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