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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取 号:QE021010500200906002 内容分类: 政策法规
发布文号 发文日期:2009-06-1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项目名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申报条件: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能够遵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均可申请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材料目录:

1、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直接登陆备案登记系统(http://iecms.ec.com.cn/iecms/index.jsp)下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在网上 提交电子数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在网上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打印填写完整的《登记表》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6、《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提交变更事项的申请报告、原《登记表》及以上材料,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办理程序:

淮北、亳州、宿州、阜阳、淮南、巢湖、铜陵、池州、黄山市及省直管试点县所在地企业提交材料送至或寄往省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合肥、芜湖、滁州、安庆、宣城、蚌埠、六安、马鞍山8市企业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办理)。经审查所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商务厅准予登记;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及承诺期限均为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承办处室:对外贸易发展处

联系方式:0551-2831247

商务厅窗口电话:0551-2866712

语音查询电话:0551-96123

监督电话:0551-2866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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